[狎鸥亭永恒诊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服务协议
第三章: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四章:服务的使用
第五章:合同终止和使用限制
第六章: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和条件旨在规定本机构在其网站上提供的所有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定义)
本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用户: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接受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人。
2. 服务协议:机构与用户之间就服务的使用而订立的协议。
3. 注册:通过在机构提供的申请表中输入相关信息并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来完成服务使用协议的行为。
4. 会员:指已在本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提供会员注册所需个人信息的人。
5. 用户 ID:由用户选择并经协会批准,用于会员身份识别和服务使用。
由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的身份证件(每个居民登记号码只能签发一张身份证)。
6. 密码:用户设置的用于保护会员信息的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
7. 终止使用:医院或会员在使用服务后声明终止服务使用协议的意图。
第三条(条款的生效和修改)
会员如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可申请退会(终止)会员资格;但是,如果会员在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生效日期后 7 天内继续使用服务而未表示反对,则视为已同意这些变更。
① 本条款和条件自发布在服务屏幕、公告栏或其他方式之日起生效。.
② 本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将在服务页面上公布;但前提是,即使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未收到任何异议。
如果您继续使用该服务,则视为您已同意条款的变更。.
③ 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他们可以停止使用该服务并取消其会员注册;但是,如果他们继续使用该服务,则将被视为已同意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应视为与前款以相同方式生效。.
第四条(适用条款)
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受《电信框架法》、《电信业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二章 服务协议
第五条(服务合同的订立)
服务协议在研究所接受用户的使用申请且用户同意条款和条件后成立。.
第六条(使用申请)
用户可以通过在服务会员信息屏幕上填写机构要求的会员申请表来申请使用该服务。.
第七条(接受使用申请)
① 如果会员准确填写申请表上的所有详细信息并提出使用申请,则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服务使用申请将被批准。.
②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均可拒绝批准使用。.
1. 当你未使用真实姓名申请时
2. 使用他人姓名申请时
3. 如果在申请中使用时输入了虚假信息
4. 当申请的目的是为了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或良好道德时
5. 当不符合本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要求时
第八条(合同细节变更)
会员如在申请时提供的详细信息有任何变更,必须更新其信息;会员应对因未进行此类更新而引起的任何问题负责。.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九条(机构的职责)
未经会员同意,本机构不会向第三方披露或分发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会员个人信息。但是,如果国家机关根据《电信框架法》等法律的规定提出请求,或出于刑事调查目的,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请求,则本机构不在此限。.
第十条(成员的职责)
① 会员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
1. 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
2. 将从服务中获得的信息复制、发布或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
3. 侵犯本机构版权、第三方版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4. 传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内容的行为
5. 经客观判断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 会员不得将本服务用于商业活动,公司对因该等使用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③ 会员不得将其使用服务的权利或服务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身份转让或赠与第三方,也不得将其作为抵押品。.
第四章 服务的使用
第11条(成员的职责)
① 会员有责任根据需要管理其电子邮件、公告栏、注册资料等的维护。.
② 会员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本机构提供的资料。.
③ 会员不得在学会网站上发布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规范,或侵犯第三方版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会员须对发布此类内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帖子管理和删除)
为了服务的有效运行,会员的内存空间、消息大小和保留期限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注册内容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可能会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
1. 诽谤或诋毁其他成员或第三方,或损害其声誉的内容。
2. 如果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3. 如果内容被认定与犯罪活动有关
4. 如果内容侵犯了本机构的版权、第三方版权或其他权利。
5. 如果会员在研究所主页或公告栏上发布淫秽内容,或链接到淫秽网站。
6. 被认定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三条(发布内容的版权)
帖子版权归发帖人所有,会员不得将服务上发布的材料用于商业用途,例如处理或出售通过服务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服务使用时间)
原则上,本服务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可用,除非遇到特殊的业务或技术难题。但是,计划维护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除外。.
第十五条(服务使用责任)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诸如黑客攻击、链接至淫秽网站或非法分发商业软件等行为。对于因违反本条款而导致的任何商业后果、损失或相关机构采取的法律行动,本机构概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暂停提供服务)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都可能暂停:.
1. 因施工等不可避免的情况,例如服务设施的维护。
2. 如果《电信业务法》所定义的关键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电信服务
3. 当需要进行系统维护时
4. 若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五章 合同终止和使用限制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和使用限制)
① 如果会员希望终止服务协议,会员必须通过互联网申请终止,机构将在核实会员身份后采取行动。.
② 如果会员实施下列各款所列的任何行为,公司应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用户其终止意图,并给予用户陈述意见的机会。.
1. 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用户 ID 和密码
2. 在服务运营受到故意干扰的情况下
3. 若出现虚假入会申请,则需采取相应措施。
4. 如果同一用户使用不同的ID注册两次
5. 传播有损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内容的情况
6. 实施损害他人名誉或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7. 若传输大量信息或传输广告信息,意图扰乱服务的稳定运行,则不在此限。
8. 散布计算机病毒程序等,导致信息通信设施故障或信息破坏等。
9. 如果侵犯了本机构、其他成员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0.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用户ID和密码
11. 会员在其主页或留言板等处发布淫秽内容,或提供淫秽网站链接的情况
12. 被认定为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将其使用服务的权利或服务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身份转让或赠与第三方,也不得将其作为抵押品。.
第十九条(损害赔偿)
公司对会员因使用免费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但因公司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20条(豁免条款)
① 如果公司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同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则公司免除提供服务的责任。.
② 对于因维护、更换、定期检查或服务设施建设等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本研究所不承担责任。.
③ 对于因会员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使用中断,本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 本机构不对会员因使用本服务而预期获得的任何利润或因通过本服务获得的材料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⑤ 本机构不对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等承担责任。.
第21条(主管法院)
如果因使用本服务而引起的争议提起诉讼,则本办公室所在地的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补充条款
– 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27日
患者的权利和责任(与第1-2条第1款相关)
1. 患者权利
A. 接受医疗的权利
患者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保护其健康,性别、年龄、宗教、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均不影响其健康。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规定,医疗专业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
B. 知情权和自决权
患者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保护其健康,性别、年龄、宗教、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均不影响其健康。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规定,医疗专业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
C. 保密权
患者有权保护与医疗相关的身体和健康秘密,医疗专业人员和机构不得未经患者同意或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例如刑事调查)外,不得披露或公布秘密。.
D. 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患者权利受到侵犯并造成生命、身体或经济损害的情况下,,
您可以向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机构(02-6210-0114,www.k-medi.or.kr)寻求咨询和救济。.
2. 患者的义务
a. 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义务
患者必须准确地向医务人员提供与健康相关的信息,并信任和尊重医务人员的治疗方案。.
B. 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接受医疗的义务
患者在接受治疗前必须表明身份,不得使用虚假或欺诈手段,例如冒用他人名义接受治疗。
未接受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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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拒绝收集电子邮件)
我们拒绝使用电子邮件地址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未经授权收集本网站上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请注意,违反此行为将根据《信息和通信网络法》受到刑事处罚。.
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法(2002年12月18日部分修订,第06797号法案)
第50-2条(禁止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任何人不得使用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从明确表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主页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分发违反第 1 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使用明知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禁止收集、出售和分发的电子邮件地址来传输信息。.
第65条之2(处罚) 凡触犯下列各款规定的,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
违反第50条第4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人
违反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广告信息的人
违反第50-2条规定,收集、出售、分发或使用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的人员,属于违法行为。